Page 73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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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內容包括:
1、核發9張新的金融機構執照—伊斯蘭教銀行2張、商業銀行3張、專業
銀行2張、家庭伊斯蘭教保險2張;
2、提高金融機構外資比率—即放寬外資在金融業資本比率之限制,包
括伊斯蘭教銀行、投資銀行、伊斯蘭教保險及保險業之外資股權可由
現行之49%提高至70%;
3、增設分行--已在本地註冊之外商銀行將獲准於2009年及2011年分別設
立10家新微型分行及4家新分行。
本次措施並未放寬外資商業銀行持股比率(維持上限30%),僅可謂
局部開放,且新增之執照數目有限。
馬國央行自2012年後,僅於2016年核准中國大陸建設銀行設立分行,
其後如我國中國信託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分別於2016年及2018年嘗試購
併蘇格蘭皇家銀行(RBS)與加拿大豐業銀行(Bank of Nova Scotia)的
馬來西亞子行,均因馬國央行態度不明而宣告破局。
(二)出口信貸融資
1、出口信貸融資(Export Credit Refinancing,簡稱ECR)係馬國輸出入
銀行透過商業銀行提供具競爭性利率的短期融資給直接/間接出口
商。
2、申請資格包括直接或間接出口商,且已從商業銀行獲得出口信貸融
資信用額度者。
3、貸款種類分為裝運前融資及裝運後融資兩種。
4、融資期限與限額—裝運前融資最長期限為4個月、裝運後則為6個
月,依據裝運出口金額,出口商可取得出口額95%的融資。融資最低
金額為1萬馬幣、最高為5,000萬馬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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