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馬來西亞
P. 63
投資法規及程序
(3)旅遊項目再投資獎勵
企業用於再投資擴建和現代化改造旅遊專案,可獲得如下額
外的新興工業地位或投資賦稅減免獎勵:
A. 若公司被授予新興工業地位,則享有五年繳納所得稅70%減免。
未用完的資本免稅額,以及在新興工業地位期間產生的累計虧
損,可結轉並從公司的新興工業地位期滿之後的收入中扣;或
B. 投資賦稅減免:公司在五年內的合格資本支出可獲得60%的減
免。該津貼可以抵銷每課稅年法定收入的70%。任何未用的減免
可結轉至以後年度,直至用完為止。
公司對旅遊項目的再投資,有資格申請2輪新興工業地位或
投資賦稅減免。申請應在首筆合格資本支出產生之前提交
MIDA。
(七)服務業項目的獎勵
1、主要獎勵:
(1)依據1967年所得稅法第127條的免稅:
依據1967年所得稅法第127條的規定,進行核准服務業專案
的公司可申請法定收入的70%豁免所得稅,為期5年。如該項目對
國家和在策略上極為重要,公司可申請法定收入的100%豁免所得
稅,為期10年。
申請應提交財政部。
(2)依據1967年所得稅法第7B附表的投資減免:
依據1967年所得稅法第7B附表的規定,投資減免是第127條
規定外的另一種免稅選擇。進行核准服務業項目的公司,可就五
年內的合格資本支出申請60%的投資減免,從首筆資本支出日算
起,這減免可用來抵銷法定收入的70%,未用完的減免可結轉至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