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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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投資環境簡介
五、其他投資相關法令
馬來西亞為保護環境及永續經營,於1974年制定了環境質量法及附屬條例,內
容包括環境衝擊評估、地點評估、污染控制、監督與自我執行。該法規定落實生產
活動之前,須向環境局局長申請下列核准:
․ 指定活動對環境衝擊的評估。
․ 非指定活動的地點適當性評估。
․ 建造核准函。
․ 安裝焚化爐、燃燒設備及煙囪核准函。
․ 使用指定場地及指定運輸工具的執照。
(一)指定活動對環境衝擊的評估
投資者應察看其活動是否須依據1987年環境質量(指定活動)(環境
衝擊評估)條例,進行環境衝擊評估,以工業為例,各項產業達到該條
件者,皆須進行本項評估(其餘農業、漁業及基礎設施等另有不同規
定)
1、化學物質—每項產品或多項產品,每日產能總和超過100公噸者。
2、石油化學品—任何計畫皆須環評。
3、非鐵金屬—任何鋁及銅金屬冶煉者皆須環評;其他金屬冶煉為日產
達50公噸以上者。
4、非金屬業—水泥熟料每小時產量達30公噸以上者。
—使用旋轉燒窯生產石灰日產達100公噸以上者,及使用垂直窯日產
量達50公噸以上者。
5、鋼鐵業—以鐵礦砂為原料,每日需求超過100公噸者,若以廢鐵為原
料,每日需求超過200公噸者。
6、船塢--載重量超過5,000公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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