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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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投資環境簡介
中國大陸地區
5,000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
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
額。
以上2條,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
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3)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
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
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
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
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
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
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
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
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1)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
有無採行預繳 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
制 年度預扣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致的,由居民個
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綜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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