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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取得居留權移民相關規定及手續
宏國居留及移民法令因政府管理需求時有修法,業者來宏經商投資,辦理相關
居留、聘用外籍員工等手續,宜事先聘請專業居留及移民律師協助確認適用之最新
法令,並依規定辦理,以避免觸法。相關手續列示如下(需時至少 60 天,視情形
而定):
(一)向內政暨法務部(Secretaría de Estado en los despachos de Gobernación,
Justicia y Descentralización)提出申請。
(二)依該部發布之第 618-2002 號公告繳交有關規費。
(三)每位申請人須交 100 宏幣印花稅(timbre ),黏貼於法定代理人
(apoderado legal)提交之申請書。
(四)申請人最近正面護照尺寸照片一張及其親屬每人每案一張。
(五)申請書須記載移居者擬居住之住所確實地址及電話號碼。
(六)給予法定代理人之授權書(Carta Poder),須由公證人認證授權人之簽名
式,且須清楚表明其依法執行之專業領域及經授予之職權範圍,包括其
處理專業事務之辦公室所在地址與電話號碼。
(七)由移民局所發遷移行動證明正本。
(八)由宏國駐其來源國領事簽發認證之入境申請書。另亦可向移民局秘書處申
請入境許可。
(九)經認證及依規定申請之來源國良民證正本。
(十)刑事調查局所發無犯罪或訴訟之原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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