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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取得居留權移民相關規定及手續



                       宏國居留及移民法令因政府管理需求時有修法,業者來宏經商投資,辦理相關


                  居留、聘用外籍員工等手續,宜事先聘請專業居留及移民律師協助確認適用之最新

                  法令,並依規定辦理,以避免觸法。相關手續列示如下(需時至少 60 天,視情形

                  而定):

                    (一)向內政暨法務部(Secretaría de Estado en los despachos de Gobernación,

                           Justicia y Descentralización)提出申請。


                    (二)依該部發布之第 618-2002 號公告繳交有關規費。

                    (三)每位申請人須交 100 宏幣印花稅(timbre ),黏貼於法定代理人

                           (apoderado legal)提交之申請書。

                    (四)申請人最近正面護照尺寸照片一張及其親屬每人每案一張。

                    (五)申請書須記載移居者擬居住之住所確實地址及電話號碼。


                    (六)給予法定代理人之授權書(Carta Poder),須由公證人認證授權人之簽名

                           式,且須清楚表明其依法執行之專業領域及經授予之職權範圍,包括其

                           處理專業事務之辦公室所在地址與電話號碼。

                    (七)由移民局所發遷移行動證明正本。

                    (八)由宏國駐其來源國領事簽發認證之入境申請書。另亦可向移民局秘書處申


                           請入境許可。

                    (九)經認證及依規定申請之來源國良民證正本。

                    (十)刑事調查局所發無犯罪或訴訟之原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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