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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獎勵措施第二部分著重於創造就業,此係修訂原「企業擴充及援助法」
(Business Expansion and Support Act,簡稱BEST)。即依該州各郡
(Counties)貧富差異程度,分別訂出窮困郡(71個)、次窮困郡(35
個)、富裕郡(35個)、首善郡(18個)等標準,規定凡雇主在喬州上述郡
每增加僱用一人,分別可享有3,500、2,500、1,250、及750美元不等之租
稅記帳減免優惠。其中窮困郡之租稅記帳於抵扣時,並可在公司所得稅或
薪資稅間作選擇,使投資者獲得實質優惠。
(三)新措施亦對公司企業選擇將總部設於喬州,其投資額達100萬美元以上且
創造了100個以上之就業機會者,每僱一個員工可享有2,500美元之租稅記
帳優惠。
(四)投資所得稅抵減(Investment Tax Credit):已在喬州設廠至少3年以上之公
司,投資於擴充廠房規模用設備或建築超過5萬美元以上可依其所在地區
之開發程度(其分類標準同前述新增工作機會所得稅抵減),其抵減額度
分別為:
1、低度開發:5%的投資額。(若其中含有污染防治設備投資其所得稅抵
減額度可增至8%)
2、中度開發:3%的投資額。(若其中含有污染防治設備投資其所得稅抵
減額度可增至5%)
3、高度開發:1%的投資額。(若其中含有污染防治設備投資其所得稅抵
減額度可增至3%)
上述抵減額度每年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繳州所得稅之50%,惟未用完部
分得在十年內行使,同一投資案不得同時享有上述兩項所得稅抵減優惠。
(五)大型投資案可享有選擇性投資所得抵減優惠(Optional Investment Tax
Credit),其種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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