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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投資環境簡介
法救濟管道。
2018年12月18日「臺印度雙邊投資協定(BIA)」由我駐印度代表處
田中光大使及印度臺北協會史達仁會長完成簽署,並已於2019年2月14日
正式生效實施,新版臺印度BIA將提供臺商更完善的投資保障,有助增進
雙邊經貿投資關係。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一)成立公司實體及程序
可依據1956年公司法,成立全資子公司(Wholly Owned Subsidiary)
或合資公司(Joint Venture),視投資人之個別需求而定,全資子公司之優
點在於可掌控公司經營方向,合資公司之優點在於可借重印度人當地資
源,以利營運。此等公司之外國股權可達100%,但必須符合印度外人直
接投資政策對某些投資項目所規定之股權上限。
公司的註冊及成立,應向公司所在地之公司註冊處(Registrar of
Companies)申請,一旦合法註冊並成為印度公司,即須遵守印度當地法
律。相關細節可上公司事務部(Ministry of Company Affairs)網站http://
www.mca.gov.in查詢,一般需透過印度會計師、律師事務所或企管顧問公
司進行代辦。
(二)成立非公司實體及程序
外國公司可透過設立聯絡辦事處(Liason Office)、專案辦事處
(Project Office)、分支辦事處(Branch Office)等形式在印度從事相關活
動,惟此等辦事處僅可從事印度2000年外匯管制規章(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2000)所允許之活動。其中欲設立聯絡辦事處或
分支辦事處之申請表格可在印度儲備銀行網站www.rbi.org.in取得。三種
非公司實體之特性茲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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