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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建設及成本
科技項目清單」及「激勵發展之高科技產品清單」。第38/2020/QD-TTg
號決定自2021年2月15日生效,並取代第66/2014/QD-TTg號決定、第
13/2017/QD-TTg號決定、第34/2019/QD-TTg號決定第1條第2項及第4條
之規定。
有關高科技企業之認定標準,越南政府頒布第10/2021/QD-TTg號決
定,主要內容如下:
適用對象(第2條):
高科技企業之認定標準依照第21/2008/QH12號高科技法之規定,並
適用於生產高科技產品、供應高科技服務/勞務之企業及其相關之機關及
組織。
高科技企業之認定標準(第3條):
高科技企業除須符合已分別於第67/2014/QH13號投資法第75條及第
61/2020/QH14號投資法第76條第3項補充、修正之高科技法第18條第1項
a及b款規定,同時須符合下列標準:
1、自高科技產品取得之營業額須占企業年營收淨額之70%以上。
2、企業研發總支出(「包括基礎設施、固定資產、研發工作每年定期
支出等折扣,培訓及協助培訓越南各企業、科學技術組織、培訓中
心培訓研發人員之費用;版權費、應用於研發工作之工業產權對象
之所有權轉移費及使用費;專利、有效解決方案申請於越南認證或
保護費」與「總營業淨額-進項支出-按:包括原物料、進口及在地
採購之資金」)之比例:
(1)對於資金總額達6兆越盾以上及使用勞工人數為3,000人以上,上
述比例須達0.5%以上;
(2)對不屬於本條第2項a款之規定者,且投資金額為1,000億越盾以
上,使用勞工人數為200人以上,上述比例須達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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