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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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建設及成本
2、每一投資案之水域租金係由省級人委會主席決定;若承租海面跨2
個省或直轄市以上之行政區,各省級人委會主席需協商提出一致之
水域租金,否則需由總理決定。
3、有關越南海域開採石油計畫,財政部頒布確認並收取使用水面及海
面之租用費之程序及手續。
(三)土地租金及水域租金之計算辦法
1、每年支付土地租金或水域租金
(1)一般情況者:
每年土地租金或水域租金=(土地或水域承租單價 × 土地
或水域承租面積)。
(2)46/2014/ND-CP號議定第19條規定之免土地或水域租金者:
需繳之土地或水域租金=(開始需繳租金時之承租單價 ×
土地或水域承租面積)。
(3)46/2014/ND-CP號議定第20條規定之減土地或水域租金者(若
有):
每年土地租金或水域租金=(土地或水域承租單價 × 土地
或水域承租面積 - 第20條規定之減土地或水域租金金額(若有)
)。
(4)對於該議定第13條第2款規定之自原先支付土地補償、遷移者:
在扣除上述減免資金後繼續扣除已先支付之土地補償、遷
移資金 無需繳納土地租金或水域租金之年數及月數=先支付之
土地補償、遷移資金 / 每年需繳納之土地租金或水域租金。
2、一次全部支付土地或水域租金
需繳之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費×土地承租面積)-依本議定
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獲減免之土地租金(若有)-土地補助金或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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