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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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用品;
(24)自然人、個體戶營業平均每年所得為1億越盾以下之貨品及勞
務。
從事非屬第5條規定課徵加值型營業稅之貨品及勞務經營之單
位不得抵減及退還其進項之加值型營業稅,惟依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第1款規定適用0%加值型營業稅稅率之貨品及勞務者除外。
(五)與外國簽訂之租稅協定
依越南財政部稅務總局統計顯示,至2022年底,越南業與80個國家
與地區簽訂「避免逃漏稅暨雙重課稅協定」(包含臺灣)。此等協定之簽
訂主要目的,係對與越南簽訂協定之國家在越居留者進行應繳之稅額減
免、或是將在越居留者已在與越南簽訂協定之國家已繳納之稅額扣除於
在越應繳納之稅額。此外,此等租稅協定亦提供越南稅務機關與各國稅
務機關互相協助與合作之法律架構,俾防範所得及資產之逃、漏稅。
二、金融
(一)銀行服務業
越南銀行業以大型銀行及國營銀行為主,目前越南有4家越南政府
持股比例50%以上之股份商業銀行(即Vietnam Bank for Agriculture and
Rural Development 、 Global Petro Sole Member Limited Commercial
Bank 、 Ocean Commercial One Member Limited Liability Bank 、
Construction Commercial One Member Limited Liability Bank),1家合作社
銀行(Co-operative Bank of Vietnam),2家政策銀行(Bank for Social
Policies、Vietnam Development Bank),31家股份商業銀行,52家外商銀
行分行,2家外商合資銀行,9家100%外資銀行,62家外商銀行代表辦事
處,8家越資財務租賃公司,2家外資財務租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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