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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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B. 海外再保險服務;
C. 信貸服務;
D. 再融資服務;
E. 衍生性金融服務;
F. 郵電服務
G. 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第23款規定之未經加工處理之礦產出口品
除外。
外銷之貨品與勞務係指在越南境外、非關稅區等消費之貨
品與勞務;依政府規定向外國客戶提供之貨品與勞務。
(2)適用5%加值型營業稅稅率之貨品及勞務項目,包括:
A. 供生產及日常生活用之純淨水;
B. 供生產肥料之礦物;供畜牧及種植用之刺激藥品及防治蟲害之
農藥;
C. 農業灌溉、植物種植及蟲害防治、農產品之初步加工及保管等
勞務;
D. 未經加工處理之水產品、農作物、畜牧產品,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5條第1款規定者除外;
E. 粗製之橡膠乳、粗製之松油;漁網編織用紗、網、纖維及繩
索;
F. 鮮活食品;未經加工處理之林產品;木材、竹筍及加值型營業
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者除外;
G. 蔗糖;蔗糖加工業之附加產品,包括糖漿、蔗渣等;
H. 黃麻、蒲草、竹等產品;利用農業原料製作之其他手工藝品;
經初步加工之棉花;印刷報紙用紙;
I. 醫療設備器材;醫療用棉花及衛生棉;預防及治療之藥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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