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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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產捕撈之其他所需的裝設備;再保險服務
(8)以下之財政、金融、證券經營等服務:
A. 信貸服務包括:授信、貼現、轉讓工具與其他有價值之證件之
重貼現等服務;擔保;財政租賃;信用卡發行;境內保理;國
際保理;依法律規定之其他授信服形式;
B. 非信用機構之納稅人所提供之授信服務;
C. 證券經營包括:證券經紀;證券自營;證券承銷;證券投資諮
詢;證券寄存;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證券投資清單管理;證券
交易所或證券交易中心的市場組織服務;依證券法規規定之其
他證券經營活動;
D. 資金轉讓包括:轉讓部分或全部已投資之資金,包括將企業轉
售予其他企業來生產、經營、轉讓證券等在內;依法律規定之
其他資金轉讓形式。
E. 債務轉讓;
F. 外幣買賣;
G. 衍生性之財政服務包括:利率掉期;遠期合約;期貨合約;外
幣售、購等權力;依法律規定之其他衍生性之財政服務;
H. 為處理越南各信用機構之呆帳情形,將由政府成立而持有之
100%章程資金的組織債務之抵押資產。
(9)醫療、獸醫服務,包括人體及動物診療及防治病;
(10)公益之郵政、通訊及執行政府計畫網際網路普及之服務;
(11)動物園、花園、公園、道路綠樹及公共照明之維護;治喪服務;
(12)以人民捐獻和人道援助來源興建、維修及保養文化藝術、公共工
程、基礎設施,及供予社政對象之房屋;
(13)依法規定之教學及職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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