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越南
P. 49
租稅及金融制度
(2)本法第13條第3款規定之新投資案以及在工業區內執行新之投資
案(在經社條件順利之地區設置之工業區除外)獲免營利事業
所得稅之期間不得超過2年,並於嗣後最多4年獲減一半。
(3)本條第1款與第2款所規定之新投資案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期
間係自投資案營業獲利之第一年起計算。倘自投資案營業獲利
之第一年起首3年內營業無利者,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期間則
自第4年起計算。適用於本法第13條第1款c點規定之高科技企
業、應用高科技之農業企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期間係自獲
核發高科技企業、應用高科技之農業企業等證書之日起計算。
(4)屬依本法規定獲享優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地區、領域之投資
案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產能、更新生產技術(擴大投資),倘能
符合本款所規定之3項標準之一,則可對剩下期間(倘有)選享
正運作之投資案的優惠稅率,或是對於因擴大投資而增加之所
得部分獲享稅率減免。因擴大投資而增加之所得部分獲享稅率
減免之期間與在同一個獲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待遇之地區、領
域之新投資案所適用之稅率減免期間相同。
擴大投資案須符合以下各項標準之一,方能享有稅率優惠
待遇:
A. 對於依本法規定獲享稅優惠待遇之領域之擴大投資案,投資案
完成並投入營運時所增加之固定資產原價達200億越盾以上,對
於在經社條件艱困之地區或經社條件特別艱困之地區的擴大投
資案,則為100億越盾以上;
B. 與投資前之固定資產原價比重相較,增加之固定資產原價比重
達最少20%以上;
C. 與投資前設計之產能相較,產能增加至少20%以上。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