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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投資環境簡介
第伍章 租稅及金融制度
一、租稅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
越南營利事業所得稅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分年營業額高低,一律適
用20%稅率。適用於從事探勘、開採原油、天然氣及稀有自然資源等活
動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依個案介於32%~50%。
此外,此次法令修正案之重要規定之一為企業之虧損額可結轉至次
年度,並得在應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業額中予以扣除,惟虧損額結轉
年限自發生虧損之次年起不得超過5年。
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修正案之摘要如次:
1、適用企業營所稅優惠稅率(第13條)
(1)自企業營業獲利之年起15年內,適用10%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之
對象,包括:
A. 在社經條件特別困難之地區、經濟特區、高科技園區新設置之
企業;
B. 執行新之投資案的企業包括:科技研發案,屬高科技法規定之
優先投資開發的高科技清單之高科技應用案,高科技育成案,
高科技企業育成案,屬高科技法規定之優先投資開發的高科技
清單之高科技開發的風險投資案,高科技及高科技企業育成基
地之興建開發投資案,依規定的政府特別重要之基礎設施投資
開發案,軟體產品生產案,複合材料、輕型建材以及稀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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