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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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等生產案,再生能源案、環保能源案、廢棄物處理所取得之能
源案,生物科技開發案,環保案;
C. 依高科技法規定應用高科技之高科技企業、農業企業;
D. 符合以下2項標準之一的新生產投資案(屬課徵特別消費稅對象
之產品生產案及礦物開採案除外):
- 投資案之投資金額規模最少為6兆越盾,撥款期間自取得投資證
書之日起不得超過3年,且最遲應於取得營業額年起算,3年後每
年總營業額至少為10兆越盾者;
- 投資案之投資金額規模最少為6兆越盾,撥款期間自取得投資證
書之日起不得超過3年,並使用3,000名員工以上。
E. 從事生產領域活動投資案之企業所得,除適用特別消費稅及礦
物開採之投資計畫之外,其投資資金規模至少為12兆越盾,且
使用依高科技法及科技法審定之技術,自獲准投資之日起資金
到位期限不得超過5年。
(2)獲享10%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的對象包括:
A. 從事教育培訓、職訓、衛生、文化、體育及環境等社會化投資
案;
B. 依房屋法第53條規定之對象進行用於售出、租出、租賃等社會
住宅之投資開發經營案;
C、依新聞法規定之報紙(含廣告在內)之收入;依出版法規定之
出版活動的收入;
D. 從事以下項目所獲得之收入包括:造林、林園照顧、維護,在
經社條件艱困地區進行之農、林、水產養殖案,種植物、養蓄
之動物培植、培育及雜交等生產案,鹽巴開採、精製生產案,
本法第4條第1款規定之鹽巴生產,收穫後農產品保管投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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