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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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濟 環 境
B. 國防相關產業,如槍枝、彈藥及致命武器之製造、維修、儲存及
銷售。
C. 實收資本額為20萬美元之菲國微中小型企業。
D. 上述條件的例外狀況為,倘具有科技部認可之先進技術,或大部
分員工為菲籍,且菲籍員工15人以上之微中小型公司或新創公
司,外國企業投資之公司實收資本額要求為10萬美元。
(2)成立跨部會促進投資協調委員會(IIPCC),由菲國貿工部長擔任
主席,財政部長或次長擔任副主席,成員包括國家經濟發展部
(NEDA)、投資署(BOI)、菲國經濟特區管理署(PEZA)、外
交部多邊暨國際經濟事務次長辦公室、資訊暨通訊科技部、高等
教育委員會及技職教育發展署等機關。該委員會將負責制定中長
期促進外國投資計畫(FIPMP)、審查外資對軍事、網路基礎設施
和其他可能威脅國家安全之投資、協助地方政府吸引外國投資以
及解決外國企業在地經營問題。
(3)有關IIPCC制定之FIPMP,應與「國家稅收法(NIRC)」第13章中
所規範之策略投資優先計畫相符,IIPCC應設立網站及資料庫說
明有關FIPMP詳細資訊,包括申請程序、聯繫窗口、相關法令規
定推行時間期程表以及有意與外國投資者合作之本土企業名單。
當外國投資人尋求當地合作夥伴、供應商或其他商業夥伴時,
IIPCC應協助向當地商會、產業公協會或是個人合作夥伴優先諮
詢。
(4)適用本法並享有財務獎勵措施之已註冊外國企業,應制定並執行
技術移轉發展計畫,確保相關技術可移轉菲國。
(5)從事促進外國投資業務之公務人員或雇員,應秉持最高標準之公
共服務精神及誠信原則並遵守相關規範,倘有違背「反貪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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