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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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投資環境簡介
訂2000年之共和國第8762號法,又稱為「零售業自由化法」。依據RA
11595,外國公司從事零售業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由1億2,500萬披索
(約250萬美元)降為2,500萬披索(約50萬美元),大幅調降進入門
檻,並取消對淨資產、分店數以及業績紀錄等營業資格限制。相較舊
法,新法開放小型投資者進入菲國零售市場,並鼓勵外國業者多採購
當地商品。
6、杜特地總統2022年3月21日簽署共和國第11659號法(RA 11659),總
統府於3月23日公布,並於公布後15日生效。該法係修訂已有85年歷
史之共和國第146號法(RA 146),又稱為「公共服務法」。杜特地總
統簽署法案後表示,感謝菲國國會及時批准,且預期該法可刺激疫後
經濟復甦,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吸引全球投資人並使菲國公共服務更
加現代化。該法將電信、國內航運、鐵路和地鐵、航空公司、高速公
路和收費公路以及機場等行業開放准許外資100%持有,不受菲國憲
法規定外資所有權不得超過40%之限制。根據本次修正法案,公共事
業將僅限於電力(配電及輸電)、石油及其產品管路輸配系統、供水
及廢水處理、海港及大眾運輸等行業,該等行業仍受外資所有權不得
超過40%之限制。
7、杜特地總統2022年3月2日簽署共和國第11647號法(RA 11647),總
統府於3月4日公布,並於公布後15日生效。該法係修訂1991年之共和
國第7042號法,也就是「外國投資法」。該法取消一些對外國投資之
限制,盼吸引更多外國企業在當地開展業務或投資,從而創造更多就
業機會,促進技術移轉並提升菲國產業水準,加速經濟從疫情中復
甦。該法內容重點如下:
(1)僅限菲人投資之行業為:
A. 依據菲國憲法或其他特別法規範僅限菲人投資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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