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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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投資環境簡介
國防部不斷管制;除非國防部特別授權上述的製造或修理作業,
而相當的數量出口予非菲律賓國民;
b、製造及銷售危險藥品;各種賭博活動;夜總會、酒吧、啤酒吧、
舞廳;蒸氣浴室、按摩院及其他類似活動為法律所管制者,因基
於它們對於公共衛生及道德所造成的危險;
c、小型及中型內銷企業,其現繳的資本在50萬美元以下者,除非企
業牽涉科學暨科技部所斷定先進的科技;
d.出口企業使用罄竭的天然資源,其現繳的資本在50萬美元以下
者。
C名單:
a、進口及批發業務,不聯於生產或製造貨物者;
b、勞務須要領取執照或特別授權者,並且需要中央政府機構(不包
括投資署及證券管理委員會)不斷的管制者。在本法案生效之
時,這等勞務基於有關管轄機構的管理,僅限於菲律賓國民。本
法案開始生效後,有關管制機構不得再基於所有權國籍的問題,
將其他勞務放在此種限制之下;而此種限制一旦解除,不得重新
實施。
c、本法案開始生效之日期企業的多數資本為外國監製人或其附屬單
位所擁有以裝配,加工或製造內銷貨品,而內銷貨品由菲律賓國
民生產,在監製協議生效期間,由菲律賓國民使用監製者的科
技、專門學識、及名牌、執照來生產。但該執照必須依法向中央
銀行或科技傳授委員會登記,並且於本法案開始生效的日期,尚
屬有效。
國家經濟發展委員會將適當列出過渡時期外資限制項目單所包括的
投資項目,並將外資限制項目單的全文與本法案的執行細節同時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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