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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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投資環境簡介
保該出口企業遵守有關法規。投資委員會將指示證券交易署或貿易管制
暨消費者保護局,關於任何出口企業未能符合出口的比例規定者。證券
交易署或貿易管制暨消費者保護局必須下令違規的出口企業,減少其內
銷銷售量至總生產的至多40%;該企業若沒有遵照證券交易署或貿易管
制暨消費者保護局的命令,未能做出合理的解釋,則其向證券交易署或
貿易管制暨消費者保護局的登記,將被吊銷,或依第14節的條款予以處
分。
第 七 節:內銷市場企業的外資-非菲律賓國民得在內銷企業擁有多達100%的資
本,除非現行法律或本法案第八節外資限制項目單另有禁止或限制。內
銷企業可以改為出口企業,如果在3年期間該企業每年的出口為其生產
量的60%或以上。
第 八 節:專為菲律賓國民保留的投資範圍項目單(即外資限制項目單)-外資限
制項目單分A、B及C名單。
A名單:列出憲法及特別法律為菲律賓國民保留的營業範圍。
B名單:包括依照法律受管制的企業:
a、與國防有關的作業需要事前向國防部領取清單及授權書,才能經
營這種作業,如製造、修理、貯存、及銷售槍械、槍彈、致命的
武器、軍需品、炸藥、煙火、及類似器材;除非國防部特別授權
出口或修理此等器材,而且大量的出口予非菲律賓國民。
b、影響民眾健康及道德觀念者,諸如製造及銷售危險藥品;各種賭
博、夜總會、酒吧、啤酒吧、舞廳、蒸氣浴室及按摩院。
凡小型及中型的內銷企業,其現繳資本在50萬美元以下者,保留
給菲律賓國民,除非這等企業牽涉先進的科技,即依科學暨科技部所
斷定的。出口企業使用已告罄竭的原料者,而現資本在50萬美元以下
者,亦保留給菲律賓國民。修訂B名單,可以由國防部長、或衛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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