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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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5、「本地市場公司」一詞指把其產品或服務全部提供予本地市場,或
雖出口一部分但一直無法達到最少60%的公司。
6、「外來投資限制名單」或「限制名單」係指在本國的某些經濟領域
內,外籍投資商的最高投資額為40%。
第 四 節:範圍-本法案並不施於銀行及金融公司,它們係由一般銀行法及中央銀
行監督之其他法律所規範及管制。
第 五 節:外國國民投資的登記-外國國民或非菲國民(根據第三節3項名詞的定
義),若為獨資經營,而他並沒有法律的禁止,得向證券交易署或貿易
管制暨消費者保護局登記,而依本法案第三節1項營業或在本國的企業
投資多達100%的資本,除非現行法律或本法案的條款,禁止非菲律賓
國民經營某些企業,或限制其投資至較少的份額。除了本法案所規定的
限制之外,證券交易署或貿易管制暨消費者保護局不得再規定任何限制
的條件。然而,任何企業若欲爭取1987年綜合投資法典,必須向投資委
員會申請登記,該委員會將依該法典所規定的評估條件,受理登記的申
請。非菲律賓國民欲經營同一行的商業,與現行已有合營事業相同,而
他或他的多數股東為大份額的合夥,他在向證券交易署申請登記時,必
須說明這個事實,以及透露他的合夥人之姓名及住址。在本法案第15節
所規定的過渡時期,如果現存的合營企業,特別是其中的菲律賓合夥
人,能充分證明他們能按國內市場的需要投資,而不必申請人再作競爭
性的投資,則證券交易署將否決該非菲律賓國民的申請。本法案生效
時,證券交易署必須於任何企業依本法案申請登記者,提交完整的手續
後之15天內,批准其登記。
第 六 節:出口企業的外資-凡出口企業,其產品及勞務不屬於本法案第 8節列出
的外資限制項目單A與B名單者,可以有100%的外資,出口企業由非菲
律賓國民經營者,必須向投資委員會登記,並提交必要的報告書,以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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