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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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或提前刊登。
在過渡時期,上述C名單,所包括的投資範圍將保留給菲律賓國
民。國家經濟發展委員會於舉行公聽會後,認為可以將上述的任一投資
項目包括在正規外資限制項目單,符合本法案第八及第九節所訂的條
件,則該委員會可以作決。
第十六節:取消條款-第226條行政令第2冊的第44至56章作廢。凡法律或法律的一
部分抵觸本法案者,一概作廢除論。
第十七節:分開條款-如果本法案任何一部分或任何一節被宣告為違憲,則並不影
響本法案的其他部分或其他節。
第十八節:生效日期-本法案於批准後及在菲律賓兩家暢銷全國的報紙登載的15天
開始生效。
批准
眾議長南文.密特拉(簽名)
參議長賀未道.沙特拉(簽名)
本法案係綜合參議院列1678號法案及眾議院列32496號法案,由參議院與眾議
院於1991年6月6日通過。
眾議院秘書長加棉溜.沙茂(簽名)
參議院秘書依輝.亞古巴(簽名)
批准日期:1991年6月13日
菲律賓總統府高拉順.亞謹諾(簽名)
二、相關修正條例
(一)第8179號共和法案(RA 8179)
1996年3月28日通過第8179號共和法案,對7042號共和法案進行修
改,主要與投資人相關之5項重大的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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