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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前置審批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
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制度。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
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
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外商投資
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和《自由
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自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變化包括進一步深化製造業開放,在自貿試
驗區拓展服務業開放試點範圍,提高外資准入負面清單管理的精准度,
優化外資准入負面清單管理。
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之外,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還需遵循
《市場准入負面清單(2022年版)》。該清單中明確列出在中國大陸境
內禁止、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級政府依法採取相應
管理措施。該清單包含禁止和許可兩類事項。對禁止准入事項,市場主
體不得進入,行政機關不予審批、核准,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對許可准
入事項,包括有關資格的要求和程式、技術標準和許可要求等,由市場
主體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依法依規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決定,或由市場
主體依照政府規定的准入條件和准入方式合規進入;對市場准入負面清
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中國大陸市場監管總局調整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形成了《企
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2021年)》、《企業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前
置審批事項目錄(2021年)》,詳如https://gkml.samr.gov.cn/nsjg/djzcj/202
104/t20210415_327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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