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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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投資環境簡介
項 目 基 本 條 件
日本政府鼓勵企業自行評估給予員工包括暑假、病假(私人企
業不屬於法定休假)、家庭假、自我進修假、長照假等非法定
之特別休假。
勞動基準法規定如下:
員工於預產日前6週(多胎孕婦為14週)內得申請休假,雇主不
得拒絕。雇主不得強迫產後8週內工作,惟在本人提出請求且經
產假 醫生同意,可於產後6週恢復工作。
該法並未明文規定上述期間之薪資給付額度,係依據各自勞動
契約而定。對參加健康保險制度的勞動者,如無法獲得薪資給
付,則由健康保險以相當於標準日薪2/3額度給付。
輪班間隔休息 規定企業須採取員工輪班換班「工作間歇(interval)」制度,
時間 提供員工輪班間隔有足夠休息時間(目前休息8-11小時)。
無特別規定。
請假規定 僱用員工10人以上業主,須明訂請假相關實施辦法,並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
退休給付規定 法律無特別規定,依個別公司制度而異。
無特別規定。僱用員工10人以上業主,須明訂福利相關實施辦
獎金及紅利
法,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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