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芬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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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與移民
一、簽證、居留及移民規定
(一)簽證
外國人進入芬蘭依其國籍、停留時間和目的,應取得相關簽證,如旅
遊簽證、學生簽證、工作簽證或居留許可(residence permit)。已取得擁有
永久居留許可者,無須申請工作許可。自100/1/11起,我國已獲(包括芬
蘭在內)免申根簽證,我國人依規定可持有效護照,每6個月內可多次出
入申根國家,累積停留總天數不得超過90天。
(二)居留許可
非歐盟公民如欲在芬蘭居留超過90天者,應申請居留許可;如計畫在
芬蘭工作,即使停留期間短於90天,亦應申請居留許可。申請之第一次
居留許可(First residenct permit),申請理由可包括赴芬蘭工作、依親、
赴芬蘭就學、再移民(與芬蘭具有密切連結)、其他理由(婚姻或難民
等)以及人口販賣受害者等,且必須本人親自申請辦理。如第一次居留
許可屆滿前如須延長停留期間,可申請延長居留許可( Extended
permit),居留期間可達四年。居留一定年份後且符合相關其他要求者,
可申請永久居留許可(Permanent residence permit)。相關詳細訊息,請參
考芬蘭移民局官網,網址為:https://migri.fi/en/residence-permit。
芬蘭移民局於100年12月29日起,鑒於芬蘭並未在臺設置具外交功能
之館處,申請者可持有我國護照且符合歐盟申根免簽證規定(護照內含
身份證字號)免簽證進入芬蘭,並於90天免簽停留期滿前,備齊所需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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