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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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投資環境簡介
12月11日實施之著作權法(第5988號法);1984年10月為保護本國資
訊巿場所實施之資訊工業法(第7232號法,嗣後因該法延滯巴西資訊
工業之發展,於1991年l0月24日公布第8248號法,大幅修正對外人、
外資之歧視性待遇。)及1987年12月18日實施之電腦軟體法(第7646
號法)等。
有關執行上述各法之行政機關為:經濟部國家工業產權局
(INPI);著作權委員會資訊中心;資訊工業及自動化委員會祕書處
(SEPIN)等。
2、各項智慧財產權簡述
(1)專利
巴西之專利與我國相同,得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新式
樣專利等3種。發明專利之保護自申請日起算為期20年;而新型、
新式樣之專利權則為15年。
外國申請人就相同之發明專利,有自其在外國第1次提出申請
之次日起12個月之優先權;而新型、新式樣之優先權則為6個月。
專利權有下列情事之1者,其權利當然消滅:
A. 自專利權核發之日起4年內未從事商業用途者。
B. 其商業用途連續中斷達2年以上者。
C. 未向INPI繳納專利年費者。
D. 專利權人明示拋棄其權利者。
E. 經行政或司法機關撤銷者。
(2)商標
無論是本國或外國商標(巴西商標1詞,包括我國商標及標章
兩概念,同下。)均得在巴西申請註冊,而只有已註冊之商標,
始能享有專用權並受到應有之保護。縱然是世界知名品牌,如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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