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多明尼加
P. 43
勞 工
僱用期間 書面通知
3到6個月 7天前
6到12個月 14天前
12個月以上 28天前
如雇主未依規定期間以書面通知該員工而欲解僱時,則須加付上述預
先通知天數之薪資。如法律許可者,則解僱員工不須付離職金,惟許可
之證據則須呈遞勞工部裁決。諸如季節性變動或僅工作某一特定期間之
產業,即可解僱員工而不須給付離職金。
(七)遣散費
當廠商因營運問題、原料短缺,或財務困難等,暫時遣散員工或裁員
時,須依以下順序辦理:
第一須先裁掉未婚之外國人。
第二為已婚之外國人。
第三為與本地人結婚之外國人。
第四為有多明尼加籍小孩之外國人。
第五為未婚之本地人。
第六為已婚之本地人。
多國勞工部要求雇主須事先以書面陳述須中止僱用契約之證據及擬暫
時遣散員工名單,經由勞工部地區代表轉交,經勞工部依法審核後,如
認為雇主陳述事實合理可信,即宣令其得暫時中止僱用,且免付薪資,
並規定其遣散期間之長短,惟中止次數及期間長短均需依勞工法規定。
試用3個月內資方得免付遣散費解僱勞方;但是凡員工連續工作超過3
個月以上,雇主欲將其辭退,除法令明文規定之理由外,均應依下列標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