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多明尼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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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明尼加投資環境簡介
135%。國定假日及星期六、日加班工作須付正常工資之200%。多國法令
規定,凡連續工作4小時須有1小時之休息時間。如連續工作時間超過4小
時,則休息時間須更長。但如獲勞工部核准,亦可安排勞工連續工作8小
時。1992年實施新勞工法,規定高危險及有礙健康之虞的從業人員,其
工時由每週44小時減為36小時。
(三)假日
多國一年有14個國定假日,法令規定凡臨時性員工於國定假期休假
時,雇主仍須支付工資。
(四)休假
休假(支薪)不得以其他方式為補償或替代;惟雇員離職當年未休假
期得予未休假獎金。
雇員休假日數規定如下:
1、服務滿5個月者,予6日休假。
2、服務滿11個月者,予12日休假。
3、服務滿1年者,每年予14日休假。
4、服務滿5年者,每年予18日休假。
(五)員工請假
凡員工因生產、結婚,或家庭成員亡故時,雇主須給予員工支薪假
期,規定時間如下:雙親、祖父母及子女之亡故時給予喪假3天。生產時
提供陪產假2天。結婚時則給予婚假5天。
另規定員工懷孕之產假如下:生產前後共14週休產假,雇主須支付全
薪。
(六)員工之終止職務
法律要求,當雇主欲終止員工職務時,應依下述時間表預先以書面通
知遭解僱之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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