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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第伍章 租稅及金融制度
一、租稅
(一)個人所得稅:多國財政部公告依據253-12法令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
保留經紀人及自然人所得稅稅率規定如下:
年所得 稅率
多幣39萬9,923貝索 免稅
多幣39萬9,923.01~59萬9,884.00貝索 超過39萬9,923.01所得課徵15%
多幣2萬9,994貝索+超過59萬9,884.01之
多幣59萬9,884.01~83萬3,171.00貝索
所得課徵20%。
多幣7萬6,652貝索+超過83萬3,171.01之
多幣83萬3,171.01貝索以上者
所得課徵25%。
(二)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據253-12第11章第II段規定,自2015年起,法人所得稅率由28%降
為27%,另多國加工出口區廠商依地區別享有15年至20年免繳營利事業所
得稅優惠待遇。
(三)不動產稅
不動產過戶稅為3.0%。
不動產價值為多幣650萬貝索以上者,應繳納超出金額之1%,於每年
3月及9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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