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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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投資環境簡介
年起,這集團減輕已從50%增至70%,惟以符合下列條件為准:
A. 提出要求和放棄的公司的普通股繳足資本須超過250萬馬幣;
B. 提出要求和放棄的公司的會計期必須一樣;
C. 提出要求和放棄的公司在集團內的股權須不少過70%;
D. 該70%的股權在前一年和有關的年度必須是連續的;
E. 由購買外國公司的資產而產生的虧損不列入計算;
F. 現享有下列獎勵的公司不符規取得集團減輕:
(A)新興工業地位
(B)投資賦稅減免/投資減免
(C)再投資減免
(D)船務收入豁免
(E)依據1967年所得稅法第127條款豁免所得稅者
(F)獎勵投資公司
上述的獎勵被推出後,給予受核准的糧食生產、造林、生物科技、奈
米科技、光學及光子學的現有獎勵將不再繼續,惟就上述活動已獲得集
團減輕的公司將仍然可以利用它們的收入來抵銷它們子公司的虧損。本
項優惠應向內陸稅收局提出申請。
(二)適用於農業之獎勵措施
1、新興工業地位
如同製造業的公司一樣,生產受促進的產品或從事受促進的活動
的公司可申請新興工業地位。
核准新興工業地位的公司享有部分所得稅豁免,公司按其法定收
入的30%課稅,為期5年,由「生產日」算起(「生產日」的定義是
第一次售出農產品那天)。
新興工業地位減免期內未吸收的資本減免和累積虧損可結轉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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