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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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8、製造業的額外獎勵:
(1)再投資減免
再投資減免是給予那些從事製造業及指定農業活動的現有公
司,因擴充產能、實踐自動化、現代化或產品多樣化,生產同一
行業相關的產品而再投資者,條件是該公司已作業至少36個月。
從投入首筆再投資的那一年開始,再投資減免(RA)可連續
適用15年。公司在合格計畫完成後,即建築物完工後或廠房或機
械已經投入營運啟用後,方能提出申請。自2009課稅年起,當一
間公司從其同一集團內的相關公司購買任何資產,可申請RA,但
同筆資產不得重複申請RA,且該資產在RA通過後的5年內不得轉
讓。
再投資減免(RA)係以公司合格資本支出的60%,來抵銷課
稅年度法定收入的70%。任何於第15個課稅年底仍未使用完的減
免可在後續7年內扣抵。
(2)加速資本減免
享用了15年的再投資減免後,再投資於生產受推廣產品的公
司可申請加速資本減免。加速資本減免提供特別減免,讓公司的
資本支出在3年內註銷,即40%的初期減免額以及20%的年度減免
額。本優惠應向內陸稅收局申請,須檢附MIDA的信件證明公司
在生產受推廣的產品。
(3)集團減輕
1967年所得稅法為所有當地註冊的居民公司提供集團減輕。
依據集團減輕,一家公司的當年未吸收的虧損可被用來抵銷同一
集團內另一家公司(包括從事受核准的糧食生產、造林、生物科
技、奈米科技、光學及光子學的新公司)的收入。從2009年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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