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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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投資環境簡介
章程內條規)將繼續沿用在有關公司上,直到有關公司解散為止,不過,擔保有限
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仍強制須制訂章程。(六)自2017年1月31日
起,一家公司可選擇是否採用公章(Common Seal),在執行工作時必須遵守第9部
分第2節所述的程式,包括公司在何種情況下決定採用公章。(七)自2017年1月31
日起,所有私人公司無須再舉行常年大會或年度會議,所有決定皆可通過決議的方
式施行。(八)在新法令下,提呈年報的要求將以公司成立的周年為基礎,而提交
財務報表的日期將不得遲於公司財政年度結束後的7個月。(九)公司委員會建議所
有公司持有人在審查、制訂或實施任何可能影響公司與相關政府部門、機構、組織
等有關的政策及程式時,須考慮到新法令所變動。詳情可參考馬國公司委員會網站
https://www.ssm.com.my/Pages/Home.aspx#。
(一)外國公司之設立登記規定
1、在馬來西亞境內設立營業場所或從事業務之外國公司,須向公司委
員會登記,即提出13A表格,向吉隆坡的公司委員會或其在國內的任
何支部提出申請保留名稱。繳交金額請參考:https://www.ssm.com.m
y/Pages/Services/Registration-of-Company-(ROC)/Table-of-Fees.aspx
。若擬使用之公司名稱可被使用,申請則被核准,且名稱可保留3個
月,該期間應向公司委員會提交下列文件(公司註冊費視資本額大小
,約需5,000-7萬馬幣):
(1) 經原註冊國驗證之公司執照影本(或具有同等效力)一份
(2) 經驗證之公司組織大綱及章程,或其他規範或描述其組織章程之
正本一份(公司組織大綱包括名稱、宗旨、擬註冊之資本、每股
金額;公司章程包括公司內部事務管理及事業經營的條規)。自
2017年1月31日起成立的公司,可選擇是否採用章程;至於在
2017年1月31日之前成立的公司,現有的章程(備忘錄及章程內
條規)將繼續沿用在有關公司上,直到有關公司解散為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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