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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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一)製造業執照
1、1975年工業協調法
依據1975年工業協調法(Industrial Coordination Act,簡稱ICA)
規定,凡從事製造業的公司,其股本總額達250萬馬幣(含)以上,
或全職員工達75人(含)以上者,均須向「馬來西亞投資、貿易暨工
業部」(簡稱MITI)申請工廠執照(實際則交由其轄下之「投資發
展局(簡稱MIDA)」審核、辦理)。
(1) 依本工業協調法,有關定義如下:
A. 「製造業活動」,是指因使用、銷售、運輸、交送或處置之目的,
而對任何物品或物質實施製作、變更、混合、裝飾、潤飾或其他
處理或採用之活動,包括零組件之裝配及船舶之修理,但不包括
與一般零售或批發交易有關之任何活動在內。
B. 「股本總額」,是指公司實繳資本、儲備金、以及損益分配餘額的
總和。
C. 公司至少25%的全職員工係具有學位和/或文憑或產品附加值至少
40%的打理、技術和監督(MTS)員工。
D. 「全職員工」,是指在公司內每天至少工作6小時,每個月至少工
作20天,且有支薪的所有員工。公司的全職員工總數至少要包括
80%的馬來西亞人。包括外包工人在內的外國工人的就業皆受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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