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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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五)解決投資爭端公約
為配合促進及保護外國投資之國家政策,馬來西亞政府在1966年核准
解決投資爭端公約條款。該公約是在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IBRD)之贊助下設立的,
並透過該銀行設在華盛頓的主要辦事處之國際解決投資爭端中心,提供
國際調解或仲裁。
(六)吉隆坡區域仲裁中心
吉隆坡區域仲裁中心是在亞非法律諮詢委員會(Asian-African Legal
Consultative Committee,簡稱AALCC)的支持下於1978年設立。該中心
是一個非營利組織,為亞太地區從事貿易、商務及投資活動提供一套解
決爭端的制度。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資料及審查流程
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發布消息稱,2016年獲國會通過,以取代1965年公司法令
的2016年新公司法令,將分階段實踐,第一階段已於2017年1月30日起正式生效。
隨著新法令生效後,意味沿用50年的1965年公司法令已正式廢除。
依據新法令規定:(一)個人也可成立公司,出任單一董事,而不再需要至少
二人擔任董事;然根據新法令,上市公司仍須遵守至少兩人擔任董事的基本要求。
(二)「註冊證書」已改為「註冊通知書」,該委員會將在任何人成立新公司時,發
出註冊通知書以確認公司註冊的相關條文已根據法律要求獲得遵守。(三)一家公
司無須再說明其授權資本(authorized capital),相反的,該公司必須通過其股份分
配申報表,告知已發行股本、繳足資本及相關變動。(四)自2017年1月31日起,任
何新發行的股份將不再與公司成立時的面值(nominal value)掛鉤,公司可依據當
前情況及需求因素,以一定價格發行股份。(五)自2017年1月31日起成立的公司,
可選擇是否採用章程;至於在新法令生效之前成立的公司,現有的章程(備忘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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