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緬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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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投資環境簡介
7、於下列情形,政府得禁止或暫停該匯款:
(1)破產或為保護債權人權益;
(2)因刑事犯罪而需沒收犯罪所得;
(3)為協助執法機關或金融監管單位之必要時,就該匯款之財務通報
或紀錄。
(4)確保遵循司法或行政機關之判決或命令。
(5)稅務。
(6)社會保障、公共退休計畫或強制性儲蓄方案;
(7)雇員之遣散費。
8、依現行法,政府得批准自境外匯入之資本、支出、及境外貸款,供
投資者於境內投資案之用。
9、於嚴重之收支失衡及外部金融困境時,依據「外匯管理法」及其他
國際規範,政府得採行或保持對境外付款及匯款之限制。
(二)緬甸中央銀行自2012年7月起准許獲得經營外匯執照的民營銀行辦理外幣
存款業務,獲准存放的外幣為美元、新加坡幣和歐元。根據規定,緬甸
公民、外國人、外國使節團、民營公司、合法註冊的外國公司等可自由
開設外幣帳戶,緬甸公民和外國人也可聯合開戶。外幣開戶最低金額為
100美元等值外幣,存放金額則不限制。如辦理轉帳帳目,最低開戶金額
為1萬美元。民營銀行自2012年8月起開始提供開立美元、新加坡幣、歐
元、日幣信用狀及電匯業務。
(三)緬甸於2014年9月30日發布外匯管理規則,該規則規範外匯交易商從事外
匯交易的操作方針。外匯管理規範:(1)規範緬甸銀行的義務與責任
(2)規範居民與非居民開設外匯銀行帳戶之指南,並且(3)規範外幣
交易的程序,此外幣交易例如匯出款項的利潤、利息及股息、與智慧財
產權相關之支出款項、借貸清償款之回收、外籍人士薪資匯款等。該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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