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緬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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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依據緬甸國會於2019年11月26日發布「修改緬甸印花稅法」,將遲繳
或未繳罰款改為印花稅金額的3倍。
(十)珠寶稅
依據「2020年緬甸聯邦稅法」,所有寶石及珠寶均不屬於特殊商品類
別,且將根據「緬甸寶石法」繳納珠寶稅。銷售的珠寶須以實際售價或
緬甸珠寶公司規定的售價為基礎繳納珠寶稅。從國外進口之珠寶須以到
岸價為基礎繳納珠寶稅。
珠寶種類 稅率
玉石原料產品 11%
除鑽石及翡翠外,玉石、紅寶石、藍寶石及其他珠寶原料商品 9%
除鑽石及翡翠外,玉石、紅寶石、藍寶石及其他珠寶成品;除 5%
鑽石及翡翠外,付首飾品上之加工玉石、紅寶石、藍寶石及其
他珠寶成品
珠寶製作之商品 5%
(十一)港口稅
進口須繳交以產品CIF計價之0.5%港口費用。
(十二)財產稅
在仰光地區之不動產需繳財產稅,包括:一般稅率8%、電稅5%、水
稅3.25%、管理稅8.5%。由於外國人不可擁有土地,故與外國投資人較無
關。
(十三)其他
根據「緬甸所得稅法」第6條規定未扣除津貼前,針對逃漏之所得須
繳納30%所得稅。依據「2023年聯邦稅法」,自2023年4月1日起,任何緬
甸公民如購買基礎設施、興建基礎設施或創辦新業務、擴展業務,若能
證明收入來源,將不用繳納所得稅;若不能證明收入來源,須按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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