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緬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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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四)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有的所得來源,包含薪資所得、專業所得、經營所得等,均需
徵收個人所得稅。緬甸居民和外國人的工薪收入的累進稅率不變,但全
年應稅所得起徵點提升480萬緬幣。納稅人可從所得總額扣除之項目與上
一年度相同,包括:20%所得免稅額(全年免稅額不得超過1,000萬緬
元)、配偶減免100萬緬元、子女(18歲以下)每人減免50萬緬元、父母
(須共同生活)每人減免100萬緬元。扣除後剩下的總額需以累進稅率
(0%-25%)進行課徵個人所得稅。此外,任何人租賃土地、房屋及房間
之總所得,再進行扣除津貼後,需繳納10%所得稅。惟外國人非居民的非
工資收入將按照25%普通稅率徵收所得稅,並不允許任何扣除。
個人所得稅需在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申報。外國人之所得稅率依
據緬甸稅法,紅利(dividends)不必繳所得稅或預扣稅。
(五)公司稅
依據「緬甸外人投資法」,獲得「緬甸投資委員會」核發許可證設立
之公司,以及依據緬甸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所得稅率均為22%。惟在仰光
證券交易所(Yangon Stock Exchange)上市之公司的所得稅率為17%。目
前與緬甸已簽署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國家為:印度、寮國、馬來西亞、韓
國、新加坡、泰國、英國及越南。
新設公司所得稅優惠:聯邦稅法對新設立的小型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
策,即新設立的小型企業(沒有定義),如果從設立之日起3年內每年收
入不超過1,000萬緬幣的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如總額超過這一金額,只
對超過部分的收入徵收企業所得稅。
(六)資本利得稅
石油與天然氣鑽孔領域之資本利得稅為40%-50%,其餘資本利得稅
為10%。若1年內出售的資產總額在1,000萬緬幣以內,則不課徵資本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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