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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菲國最重要之投資法令計有1987年綜合投資法及1991年外國投資法:
(一)1987年綜合投資法
菲國政府於1987年7月17日制訂「1987年綜合投資法」,該法共計有6
章,86條:第1章為「附有獎勵之投資」;第2章為「無獎勵之外國投
資」;第3章為「對在菲律賓設立區域性總部之外國公司之獎勵」;第4章
為「多國公司設立地區倉庫以供應零件或製造組件與原料予亞太地區或
其他外國市場之獎勵」;第5章為「外國投資人特別居留簽證」;第6章為
「加工出口區企業之獎勵」。1991年外人投資條例公布後,本條例第2章
「無獎勵之外國投資」之相關條文已被廢止。
依據1987年綜合投資法菲國貿工部投資署(BOI)每年須提出年度投
資優先方案,界定投資獎勵之範圍。2022年5月26日菲國政府公布SIPP之
第61號備忘錄命令(Memorandum Order No.61 s.2022),於公布後15天後
生效,獎勵項目詳參前一節投資機會。
1996年4月15日生效的共和國第8179號法對以內銷為主之外國投資公
司的最低實收資本額訂為20萬美元,惟若該公司使用經「科技部」
(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OST)認證之高科技或僱用50位
以上之直接勞工,則最低實收資本額可減為10萬美元。
(二)1991年外國投資法
1990年以來,菲國投資環境惡化,外人投資遠落後於東協鄰國,菲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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