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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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針對既有產品進行維修及增添附加功能、季節性(或定期)變換
既有產品之設計、例行設計行為、「建築、產線」相關動線設計、
市場調查、以及在現有產品上增加客戶特別要求的功能以利該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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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得以繼續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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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列入計算扣抵所得稅額之研發成本項目 包含(a)資產(不含
土地及建築),包含有形固定資產貶值成本及無形資產之折舊攤提
成本等;(b)貨品或材料;(c)支付給員工、研究員、工程師等
之薪水、講者酬勞等支出;(d)管理智慧財產權、專利或植物品
種財產權(PVP)相關費用;(e)聘用印尼教學或研究機構進行
研究之相關酬勞。
(3) 優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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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發總成本之100%可扣抵企業所得(gross income) 。
- 企業如為2020年第153號部長令附件A清單上之優先推動產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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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附表),特定期間內(註冊專利後5年或投產後5年 )之特定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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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項目,相關成本200%可額外扣抵企業所得(gross income) 。
附表:適用印尼財政部2020年第153號部長令優惠
(研發成本抵減企業所得)之產業別
產業領域 產業細項
食物 農業和/或大米加工
農業和/或玉米加工
5 依據財政部2020年第153號部長令第4條第(2)項
6 依據財政部2020年第153號部長令第4條第(3)項
7 依據印尼財政部2020年第153號部長令第2條第(2)項第a款
8 依據印尼財政部2020年第153號部長令第5條
9 依據印尼財政部2020年第153號部長令第2條第(2)項第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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