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緬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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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建設及成本
第陸章 基礎建設及成本
一、土地
緬甸土地都是國有地(state land),由緬甸政府各部會所控管,有些緬甸人雖
擁有freehold土地,但只能在緬甸公民間買賣,外國人不可購買或擁有土地及不動
產,僅能租用。
緬甸投資法施行細則對投資人土地使用權申請程序與規定如下:
(一)已獲得或正在申請投資許可或投資認可的投資者可以申請與投資相關的
土地使用權。
(二)在不限制提供其他資訊的情況下,土地使用權申請應說明:
1、土地或建築物的面積、類型和地址;
2、土地或建築物的業主資訊;
3、省邦政府、或其他政府部門和政府組織出具的推薦信或類似文件或
批准,以示其同意就開展投資而改變土地用途;
4、投資者使用土地是否會對地貌進行重大改變或墊高該土地;
5、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及
6、土地或建築物租賃協議(草約)。
土地使用權的申請和審查程序
(三)委員會:
1、可以委託省邦投資委員會審查土地使用權申請;及
2、可以將審查土地使用權申請的權力下放至委員會辦公室或為此目的
成立的省邦投資委員會中具有處長級別(Director Level)以上的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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