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緬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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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2)收益、資本利得、股息、權利金、版權費、授權金、技術協助及
管理費、及其他與本法任何投資有之利益分享及經常收入
(current income);
(3)對該投資或其財產整體或部分出售或清算所得資金;
(4)依契約,含借款契約,所支付之款項;
(5)投資糾紛解決之裁定數額;
(6)因投資或徵收所獲之補償及其他款項;
(7)於境內依法僱傭之外籍人士之薪資及酬勞。
2、移轉或收取貸款,應依緬甸中央銀行所定規範為之併取得緬甸中央
銀行核准。
3、緬甸國民投資者依本法所為之投資,關於以下資金,得自由及時移
轉:
(1)權利金、授權金、技術協助及管理費及需向境外機構支付之利
息。
(2)依契約,含借款契約及保險索償,所支付之款項。
(3)因紛爭解決所生款項,包含判決、仲裁決定或者按契約緬甸國民
投資者應支付之款項。
4、資金移轉,應依稅法就該其移轉所涉金額,完納繳稅義務後為之。
5、於依所得稅法完納繳稅義務後,持合法工作准證在緬甸工作之外籍
人士,得經緬甸境內有權從事外匯業務之銀行免除任何扣除向境外匯
款。
6、外國投資者資金移轉時,該款項屬「外匯管理法」之資本帳戶或經
常帳戶,得以外匯中得自由流通之貨幣,經緬甸境內有權從事外匯業
務之銀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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