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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第柒章 勞工
寮國國會於2006年12月通過《勞動法》,有關工時、加班、休假、年假、解
聘、工資或工薪及加班費、社保待遇等內容簡介如下:
一、工時
每週6天,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特殊工作,如輻射性
或疾病傳染性工作、接觸有毒煙霧或氣味和危險化學物品的工作、在地下/隧道/水
底下或高空的工作、工作場所條件惡劣、振動性作業等,每天工時不能超過6小時
或每週不超過36小時。
二、加班
雇主徵得工會或勞工代表及本人同意後,可以要求工人加班,加班時間每月不
超過45小時或每天不超過3小時,非緊急情況下(如災害或對勞動單位造成巨大損
失等)則禁止連續加班。
三、休假
勞工有權每週休息1天,時間可協商確定;法定休息日應予休息。勞工在出具
醫院證明情況下可申請病假,但每年不得超過30天,病假期間有權獲得正常工資。
四、年休假
工作滿1年及以上者,可以申請休15天年假。從事重體力勞動或有害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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