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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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3) 服務費用
泰國個人或法人收獲自國外服務費用超出1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
時,應自交易當日起算不得超出360天,立即將該費用帶入國
內,以及應於收獲或帶入之日起算360天內向授權銀行出售或存
入該外幣。在支付國外個人或法人之服務費用如手續費、利息、
股息、利潤或權力金,包含國外旅遊或教育費用之匯款,應向授
權銀行出示文件證明。
在泰銖不斷上升的壓力下,泰國央行2010年2月底再度宣布新的
寬鬆外匯管制措施,允許當地企業資金匯出國外而沒有上限,以
方便出口商和進口商管理貨幣風險。央行這一措施進一步放寬了
泰國投資外國股票,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是發展金融市場,平衡
資金流動,遏制泰銖升值壓力。
這些措施包括:1. 不限制泰國公司對外國投資的上限;2. 在證券
交易委員會的監督下的泰國證券和共同基金公司的對外投資從
300億美元擴大至500億美元;3. 進口商和出口商可利用避險和衍
生工具靈活管理其匯率風險;4. 泰國個人可以投資於外國房地產
的金額增至5,000萬美元;5. 泰國公司可以提供外國公司最高達
5,000萬美元的貸款,而無需申請核准。之前,泰國公司必須個案
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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