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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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財政部公告及外匯管制官員公告,以規定外幣買賣及兌換相關準則及執
行方法。
1、外國貨幣及泰銖
(1) 外國貨幣
攜帶外幣入境或匯入國內不受限制,但若收獲來自國外之外幣
1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以上,應立即將該外幣帶入國內,並於收
獲或攜帶入境當日起算360天內賣出或存入授權銀行。以及在透
過授權銀行購買或匯出外幣至海外時,必須出示國外的義務文
件,且得依照其規定之義務或限額匯出。另外攜帶外幣現鈔超過
1.5萬美元出入境時,應向海關申報。
(2) 本國貨幣(泰銖)
攜帶泰銖入境不受任何限制。去泰國鄰國旅行(緬甸、寮國、柬
埔寨和越南)及中國大陸雲南省,可攜帶至多200萬泰銖,其他
國家則最多可攜帶5萬泰銖出境。但攜帶泰銖現鈔超過45萬泰銖
出入境,應向海關申報。
(3) 外商投資:外國投資者匯入資金不受限制。資金或國外貸款匯回
應向授權銀行出示文件證明。
2、銀行帳戶
(1) 泰國居民的外幣帳戶
泰國個人和法人可開立外幣帳戶,存取款條件如下:
A. 存款:可以存入來自國外之外幣,例如:收入、服務費、國外獲
得之投資資金,或自授權銀行購入、兌換或貸款的外幣,不限金
額。以上若存入外幣現金可存入(1)不得超出自國外攜帶入境的
金額,或不得超出自授權銀行或其他外匯機構收取的金額;或
(2)每日不得超出1.5萬美元或等值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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