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泰國
P. 114
泰國投資環境簡介
B. 提款:(1)為國外關係人或授權銀行或外匯機構支付款項;(2)
為存入自己的其他外幣帳戶或其他泰國個人或法人的外幣帳戶;
(3)為銷售為泰銖。
(2) 非泰國居民的外幣帳戶
非泰國居民可以在泰國授權銀行開立外幣帳戶,存取款不受限
制,除了外幣現金存款,應按照泰國人存入外幣現金之規定執
行。
(3) 非泰國居民的泰銖銀行帳戶
非泰國居民可以在泰國授權銀行開立泰銖帳戶,分為兩種帳戶類
別:
A. 為投資證券及其他金融工具之帳戶,其存取款應用於在泰國投資
證券或金融工具,例如:股票、債券等。
B. 用於一般目的之帳戶,其存取款應用於一般目的而非用於在泰國
投資證券或金融工具,例如:商品服務費用、直接投資,貸款、
不動產投資等。
以上,各類別帳戶之每日餘額不得超出2億泰銖,並且禁止互相
轉帳。
3、商品及服務費用
(1) 進口商品費用
進口商可購買外幣或自外幣帳戶提取外幣以支付國外買方的商品
費用,以及開立信用證不用申請許可。
(2) 出口商品費用
出口商有價值1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時,應自出口當日起算不得
超出360天,立即將該費用帶入國內,以及應於收獲或帶入之日
起算360天內向授權銀行出售或存入該外幣。
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