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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第伍章 租稅及金融制度
一、租稅
為提高財政收入、減少貧窮比率,並為杜特地政府未來6年所需之1兆披索基
礎建設等優先投資提供財源,菲國財政部已依據「10點社會經濟議程」提出稅收
改革法案,第1階段法案已於2018年1月1日生效,第2階段法案「企業復甦及稅務
優惠法案」(CREATE)已於2021年3月26日由總統批准,於4月11日生效,改革
內容包括調降企業所得稅、調整經濟特區投資獎勵等。
(一)在菲律賓一般地區投資:
1、間接稅:計有下列幾種:
(1) 貨物稅(Excise Taxes):可分從量課徵及從價(4%-50%)課徵兩
種,須課徵貨物稅之產品計有烈酒、醇化酒精、菸草品、香菸、
石油產品、錄影帶、糖精、汽車、含糖飲料、醫美、外幣存款利
息、非必需品(如首飾、香水、休閒用之遊艇及船)、礦產品及
本地產石油。
(2) 加值稅(Value added taxes):菲律賓於1988年1月1日實施加值稅
制,在1994年5月5日又通過擴大加值稅法(Expanded VAT Law)
把範圍擴及原未課VAT之商品、財產及服務業等。2006年2月1日
起加值稅由原來的10%提高為12%。
(3) 比率稅(Percentage Taxes)
有關適用業別及稅率如下:
銀行業:總收入之從0%至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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