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 濟 環 境 (五)以「授權經銷商」取代「獨家代理商」 我商一旦與當地廠商簽訂代理合約並經法院公證後,除非讓代理商同 意放棄代理,否則幾乎無可能撤銷獨家代理權,建議可變通的作法是簽 訂「授權經銷」(Authorized Distributor),即可避免日後無法撤換代理衍 生的困擾。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