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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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濟 環 境
(二)當地保證人的規定
按照阿聯過去的法令,在自貿區外設立公司,需阿聯本國籍人士擔任
法定代理人(Sponsor,或稱保證人)。要經營進出口業務或進行商業上之
買賣行為,則需取得商業執照(Commercial License),公司必須有阿聯國
籍的合夥人占51%股權,外國股東僅能占49%。阿聯政府已取消外資公司
必須要有阿聯國民做為股東之規定,外資可以擁有100%的公司股權,自
2021年6月1日生效。然而在自貿區的外資廠商本來就可以100%擁有公司
股份,現在不再享有這項優勢,自貿區廠商如何調整將是一大議題。
包含農業種植、糧食生產、畜牧養殖、林業、釀酒製造、紡織成衣製
造、工業化學產品生產、交通運輸生產製造、電腦科技產品製造及服
務、醫療服務以及多種商業服務等都在此新法令範圍內。不過石油及天
然氣勘探、公用事業及運輸等特定行業,以及國有產業仍繼續適用原有
規定,未在開放之列。該規定雖然對資是一大利多,但由於尚屬初期開
放階段,許多負責外資投資申請作業基層人員並不十分熟稔作法,加上
投資金額不到200萬迪拉姆之中小型企業,或一般綜合貿易性質之公司,
亦不符合免當地擔保人之規定,因此外資在當地設立公司,須有當地擔
保人之制度,短中期內仍將持續存在。
阿聯本國Sponsor對外國投資者有相當的牽制作用,舉凡公司執照的
申請、人員的居留、工作證的取得,以及涉及勞工局、移民局的文件申
請均須經Sponsor簽字。人員進駐、銀行開戶,甚至要將公司關閉,均需
要取得Sponsor的無異議證明(Non-Objection Letter)。良好的Sponsor於外
國投資者遇到困難時,可適時伸出援手,不良的Sponsor則放任外國投資
者自求多福,有的還會干涉公司營運,或強求成為公司產品之代理,造
成不必要的糾紛。
阿聯法令規定對代理商的保護頗為周密,其法令特殊之處為:雖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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