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沙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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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2000年頒布的新外人投資法(The New Foreign Investment Act of 2000)是沙國
規範外人投資主要法令,2002年並增修外人投資法執行規定(Executive Rules of
the Foreign Investment law)給予在沙國投資20年以上之外資企業較多彈性與優惠,
例如保障財產所有權、避免雙重課稅等。依據沙國政府2007年3月修正外人投資負
面表列清單(Negative List),內容包括:原油探勘、開採與生產、軍需用品之製造
及民用炸藥、爆裂物之生產等製造業,以及:對軍事、保安及偵查業、麥加及麥地
那兩城之不動產投資、與朝覲相關之觀光旅遊服務、勞務仲介服務業、不動產仲介
服務業、印刷與出版業(少數例外)、賣場/配銷零售業、陸空運輸、廣播電視業、
漁業、護理、接生、物理治療等特殊醫療及血液銀行業等13項服務業有所限制。
在此一新的投資法下,國外投資人可與沙國人合資經營或單獨擁有企業自
主權,並與本地企業適用相同的法律保障及獎勵措施,包括:
■ 擁有投資所需之100%不動產所有權;保護財產在未經法律程序下免於被
沒收
■ 資本與利得匯回本國不受任何限制;買賣外匯沒有管制
■ 可向沙烏地工業發展基金(Saudi Industrial Development Fund, SIDF)貸
款
■ 營業損失可無限期遞轉(至投資開始獲利之會計年度予以抵銷)
■ 保護免於雙重課稅
■ 外國投資人可對非沙烏地人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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