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聖克里斯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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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克國政府為鼓勵投資,訂定若干獎勵投資辦法如下:
一、「財稅鼓勵措施法」(Fiscal Incentive Act):對4類企業給予賦稅減免假期,分別
如下:
企業 產品在克國增加之價值 最長賦稅假期
第一類 50%或以上 15年
第二類 25%至49% 12年
第三類 10%至24% 10年
外銷至加勒比海共同體
第四類 15年
(CARICOM)以外之地區
二、出口補貼(Export Allowance):上述賦稅假期屆滿後,克國對於出口貨品所獲
利潤應繳之稅款給予退稅:
出口利潤占全部利潤的% 給予退稅占出口利潤的%
10%至12% 25%
21%至40% 35%
41%至60% 45%
在60%以上 50%
三、進口稅之豁免(Exemption form Import Duties):享有賦稅假期之公司,其用於
生產之設備、機械、零件及原料進口免繳進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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