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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貝國相關投資法規及優惠法案內容時有更動,建議業者宜聘專業律師協助瞭
解最新法令,以作為評估投資之依據。)
一、主要投資法令
貝里斯政府提供許多稅期優惠措施,吸引外國投資者,可享有與本國投資者相
同之特許待遇,包括對加工工業產品出口給予25年以上的優惠,其它工業產品則給
予5年或可延長至10年以上的優惠,此類條款,包括免稅期、固定設備和原料進口
稅之減免。
貝國政府歡迎投資者使用本地資源和原材料製造供外銷產品,或生產進口替代
產品,以增加就業機會及提高技術水準。外國人可擁有100%股權的企業,但政府
亦鼓勵可供本地企業家參與的合資企業。
一般投資者在決定進行投資前,必須詳估所投資行業是否適用特許條件。申請
「發展特許」需經過政府60天的審核。取得發展特許後,需向政府其它部門取得執
照或許可。貝里斯商業和工業委員會可協助投資者取得必要之執照或許可。
為申請取得永久居留權之外國投資者,禁止參與投資項目包括:
(一)經銷業。
(二)珊瑚礁區內之商業性捕魚。
(三)甘蔗種植。
(四)內陸運輸及小型餐館和酒吧。
另投資形式包括私人公司、合資企業、合夥制、獨資事業、附屬機構或外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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